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装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FoShanNanHai Machinery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FNM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审核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性社会团体。协会的性质是由南海区机械装备行业的企业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推动机械装备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佛山市南海区工业经济繁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当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与纽带;坚持为会员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企业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接受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的业务指导。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的中介组织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主。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佛山市南海桂城瀚天科技城企业创享家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七)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行业论坛、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佛山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同行业经济组织。企业会员代表一般由现任的经理(厂长)担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由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同意,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出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承担适当的办公或活动经费;

(五)提名秘书长报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由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由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由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三十九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由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一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  本协会章程经2018年9月25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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